“隔墙售电”正式开启?江苏下发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9-12-16 14:02

近日,江苏能源监办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据通知显示,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此前业内人士分析意见稿认为,“过网费”定义不清,有可能成为隔墙售电的阻碍,而此次正式稿中有了相关变动。


相比较意见稿,删除了用户“自主交易,自主决定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的规定;


在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中,由意见稿的“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等改为“按规定收取‘过网费’”等 ;


删除了“省发改委可根据用户侧峰谷分时电价损益情况统筹考虑峰谷电价调整”的内容;


分布式发电项目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市场化交易实际结算电量部分,由电网企业按“当年对应标杆电价收购”改为按“当年对应基准价收购”。


当月分布式交易结算电量低于交易约定的分月电量计划时,用户实际用电量或分布式交易分月电量计划的取小值超出结算电量部分,“由用户以保底供电的价格向电网企业购买”改为“由用户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买。”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改为“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同意后”,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9日



来源:江苏能源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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